消防法|第 8 条|消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后修订: 2024-11-29
中华民国国民经消防设备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消防设备师证书者,得充消防设备师。 中华民国国民经消防设备士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消防设备士证书者,得充消防设备士。 请领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证书,应具申请书及资格证明文档,送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