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92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本条对违反药事法多项规定者处3万至200万元罚锾,并可公布药厂药商名单、限期改善、停止制造输入。药品(含成药、处方药、部分保健制剂)的输入须经查验登记并由合格药商办理,个人集运代购药品极易触法,务必先确认品项是否属药品管理范围。
违反第六条之一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五十九条规定,或调剂、供应毒剧药品违反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者,对其药品管理人、监制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公布药厂或药商名单,并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间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制造、批发、输入、输出及营业;届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药物许可证,且不受理该药厂或药商其他药物之新申请案件;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药物制造许可或西药运销许可。 违反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六条之一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五十九条规定,或调剂、供应毒剧药品违反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者,对其药品管理人、监制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公布药厂或药商名单,并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间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制造、批发、输入、输出及营业;届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药物许可证,且不受理该药厂或药商其他药物之新申请案件;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药物制造许可或西药运销许可。 违反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药事法第92条:药品、药商多项违规的3万至200万元罚锾规定——提醒集运勿擅自输入药品。
药品输入须经查验登记并由合格药商办理,个人自用进口有严格数量与品项限制,商业输入未经许可可处3万至200万元罚锾。代购处方药、来路不明药品风险极高,不建议透过一般集运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