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8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擅用或冒用他人药物之名称、仿单或标签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药物而输入、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擅用或冒用他人药物之名称、仿单或标签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药物而输入、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