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90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本条为劣药与不良医疗器材的行政罚锾规定,属行政处分而非刑事处罚,处罚主体为制造或输入者及后续流通行为人。第一项: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药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第二项: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前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第三项:犯前二项规定之一者,对其药物管理人、监制人亦处以各该项之罚锾。
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药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前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 犯前二项规定之一者,对其药物管理人、监制人,亦处以各该项之罚锾。
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药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前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 犯前二项规定之一者,对其药物管理人、监制人,亦处以各该项之罚锾。
依本条第一项,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药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依本条第三项,犯前二项规定之一者,对其药物管理人、监制人,亦处以各该项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