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83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