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87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运行业务,犯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十倍以下之罚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运行业务,犯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十倍以下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