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管理法|第 17 条|国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7-12-27
申请烟酒进口业者设立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 一、申请人或负责人为未成年人、受监护或辅助声明之人或破产人。 二、申请人或负责人经查获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且劣酒属第七条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之情事,在处分确定或判决确定前。 三、申请人或负责人曾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且劣酒属第七条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罚锾处分确定缴纳完毕尚未逾二年;或违反上开规定或税捐稽征法经有罪判决确定,尚未运行完毕或运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二年。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烟酒进口业者之设立许可未满三年。但经依第二十条规定废止其设立许可者,不适用之。 五、申请人或负责人曾任烟酒进口业者之负责人,该业者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设立许可未满三年。但经依第二十条规定废止其设立许可者,不适用之。 已取得烟酒进口业设立许可或许可执照之业者,其申请人或负责人有前项第一款所定受监护或辅助声明或破产之情形,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届期未申请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设立许可。 已取得烟酒进口业设立许可或许可执照之业者或其负责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设立许可: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且劣酒属第七条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处分确定或有罪判决确定。 二、违反税捐稽征法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负责人兼任其他烟酒进口业者之负责人,该业者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设立许可。但该业者经依第二十条规定废止其设立许可者,不适用之。
申请烟酒进口业者设立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 一、申请人或负责人为未成年人、受监护或辅助声明之人或破产人。 二、申请人或负责人经查获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且劣酒属第七条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之情事,在处分确定或判决确定前。 三、申请人或负责人曾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且劣酒属第七条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罚锾处分确定缴纳完毕尚未逾二年;或违反上开规定或税捐稽征法经有罪判决确定,尚未运行完毕或运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二年。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烟酒进口业者之设立许可未满三年。但经依第二十条规定废止其设立许可者,不适用之。 五、申请人或负责人曾任烟酒进口业者之负责人,该业者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设立许可未满三年。但经依第二十条规定废止其设立许可者,不适用之。 已取得烟酒进口业设立许可或许可执照之业者,其申请人或负责人有前项第一款所定受监护或辅助声明或破产之情形,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届期未申请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设立许可。 已取得烟酒进口业设立许可或许可执照之业者或其负责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设立许可: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且劣酒属第七条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处分确定或有罪判决确定。 二、违反税捐稽征法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负责人兼任其他烟酒进口业者之负责人,该业者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设立许可。但该业者经依第二十条规定废止其设立许可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