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法|第 4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1-24
烟酒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一、国内产制之烟酒,为产制厂商。 二、委托代制之烟酒,为受托之产制厂商。 三、国外进口之烟酒,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机关拍卖尚未完税之烟酒,为拍定人。 五、免税烟酒因转让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税规定者,为转让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货物持有人。 前项第二款委托代制之烟酒,委托厂商为产制应税烟酒之厂商者,得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以委托厂商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