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法|第 2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1-24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产制:包括制造、分装等有关行为。 二、烟:指全部或部分以烟草或其代用品作为原料,制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闻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制成品;其分类如下: (一)纸烟:指将烟草切丝调理后,以卷烟纸卷制,加接或不接滤嘴之烟品。 (二)烟丝:指将烟草切丝,经调制后可供吸用之烟品。 (三)雪茄:指将雪茄种烟草调理后,以填充叶为蕊,中包叶包裹,再以外包叶卷包成长条状之烟品,或以雪茄种烟叶为主要原料制成,烟气中具有明显雪茄香气之非叶卷雪茄烟。 (四)其他烟品:指纸烟、烟丝、雪茄以外之烟品。 三、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零点五之饮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他制品。但不包括烟酒管理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定不以酒类管理之酒类制剂;其分类如下: (一)酿造酒类:指以粮榖类、水果类及其他含淀粉或糖分之农产品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酿制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1.啤酒:指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榖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含碳酸气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2.其他酿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酿造酒类,包括各种水果酿造酒、粮榖类酿造酒、蜂蜜酿造酒及其他经酿造方法制成之酒类。 (二)蒸馏酒类:指以粮榖类、水果类及其他含淀粉或糖分之农产品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含酒精饮料。 (三)再制酒类:指以酒精、蒸馏酒或酿造酒为基酒,加入动植物性辅料、药材、矿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之酒精饮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四)料理酒:指下列专供烹调用之酒: 1.一般料理酒:以榖类或其他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酿造酒、蒸馏酒、酒精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所称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点五公克以上之盐。 2.料理米酒:指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食用酒精而制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且包装标示专供烹调用酒之字样者。 (五)其他酒类:指前四目以外之酒类,包括粉末酒、胶状酒、含酒香精及其他未列名之酒类。 (六)酒精: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九十之未变性酒精。 四、酒精成分:指摄氏检温器二十度时,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