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法|第 3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1-24
烟酒税于烟酒出厂或进口时征收之。 烟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出厂: 一、在厂内供消费者。 二、在厂内加工为非应税产品者。 三、在厂内因依法强制运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转他人持有者。 四、产制厂商申请注销登记时之库存烟酒。 五、未税移运至加工、包装场所或存储未税仓库及厂内,有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灾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