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4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有害废弃物之输入,应由甲级废弃物处理机构或取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再利用许可之机构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核转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后,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许可文档,始得于输出国装船、输入。 前项之申请,申请者应检具下列书件: 一、货品进口同意书申请书。 二、输出国主管机关出具同意该有害废弃物输出之文档或输出不予管制之证明文档。 三、甲级废弃物处理机构许可证、再利用机构许可文档及该事业之工厂登记证明文档。 四、废弃物来源及确认其性质之说明数据。 五、经输出国政府认可之环境检验测定机构出具一年内之废弃物检测报告。但拟输入之废弃物外观、样态可清楚辨识其名称、项目且性质稳定者,不在此限。其内容包括下列文档: (一)主要成分分析检测报告。 (二)有害成分之分析检测报告或毒性物质溶出量检测报告。 六、废弃物预定分批启运、输入日期与数量、国内运送路线、贮存处理场所及处理方式说明。 七、国内运送过程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 八、因故需退运出口时之运送契约及退运出口计划。 九、因故需退运出口或需代为处理时,其运输与处理所需经费之财务保证或责任保险证明。 十、切结书(如附件一)。 十一、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第一项之申请,其废弃物种类每案以十项为限,超过部分,应另案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