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7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依本办法核发之输入许可文档,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许可文档字号。 二、废弃物名称及代码。 三、输入者名称及地址。 四、负责人姓名及地址。 五、输出国及输出者。 六、许可输入数量。 七、许可文档核发日期及有效期间。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其余应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核发输入许可文档。 第一项输入许可文档之许可期限,首次申请者为一年,再次申请者为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缩短之: 一、输出国出具之同意输出文档有效期限届期不足。 二、因故需退运或需代为处理时之处理与运输所需经费之财务保证或责任保险证明文档所列责任担保期限不足。 三、应检具书件中属契约者,其期限不足。 四、主管机关基于管理上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