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5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输入,应由废弃物处理机构或取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再利用许可之机构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核发许可文档后,始得输入。 前项一般事业废弃物为船舶本身或港口货物装卸作业所产生者,其输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项之申请,申请者应检具下列书件: 一、货品进口同意书申请书。 二、废弃物处理机构许可证、再利用机构许可文档及该事业之工厂登记证明文档。 三、经输出国政府认可之环境检验测定机构出具三年内之废弃物主要成分分析检测报告。但拟输入之废弃物外观、样态可清楚辨识其名称、项目且性质稳定者,不在此限。 四、前条第二项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书件。 第一项之申请,其废弃物种类每案以十项为限,超过部分,应另案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