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6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申请输入废弃物,其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不得核发输入许可文档: 一、曾输入废弃物,于回收、清除、处理过程中,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事实。 二、五年内曾遭查获违法输入一般事业废弃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废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废弃物一次。 三、二年内输入许可文档曾遭撤销。 四、曾转借输入许可文档予他人使用。 五、未经主管机关同意,径将输入之废弃物转让予他人。 六、曾输入废弃物,有应退运出口而未办理退运。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