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8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经许可输入之废弃物抵达本国口岸后,输入者应于提货三日前,以书面载明或网络申报方式向贮存、处理设施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输入口岸、到岸日期、预定提货日期、运输方式、废弃物名称、数量及贮存、处理场所等事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接获申报输入废弃物时,应即进行相关管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