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 17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01
事业自行或委托清除机构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之贮存或处理场所时,须填具一式六联之递送联单(以下简称纸本联单)或以网络传输方式填具电子化递送联单(以下简称电子联单)。但属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告应以网络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输入、过境或转口情形之事业,不在此限。 前项之纸本联单经清除机构签收后,第一联由事业于七日内送产生废弃物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以供查核,第六联由事业存查,第二联至第五联由清除机构于二日内送交处理机构签收,清除机构保存第五联。处理机构应于处理后七日内将第三联送回事业,第四联送事业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以供查核,并自行保存第二联;其为采固化法、稳定法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处理方法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处理机构,应同时检附最终处置进场证明。 第一项之电子联单,由清除机构于二日内送交处理机构签收;处理机构应于完成处理后一日内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络传输申报系统申报。 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国外处理前之暂时贮存采纸本联单者,免填第二联及第三联,第四联由清除机构于废弃物运至贮存场所后签章填送;采电子联单者,由清除机构于二日内送交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国外处理前之贮存场所后签收。 有害事业废弃物送达处理机构时,处理机构应立即查看有害事业废弃物成分、特性、数量与纸本联单或电子联单及契约书是否符合,若所载不符者,应于翌日起二日内,请清除机构或事业补正,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事业于有害事业废弃物清运后三十五日内,应主动追踪委托清除、处理之情形。该有害事业废弃物有未清除、处理完毕之情形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事业自行清除、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其纸本联单或电子联单应由运行清除、处理者签章再经事业签章后,依第一项至前项规定进程办理。 第一项及前项之纸本联单或电子联单,应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纸本联单或电子联单之递送或申报日期,适逢假日时,得顺延至次一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