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 13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01
清除事业废弃物之车辆、船舶或其他运送工具于清除过程中,应防止事业废弃物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 污泥于清除前,应先脱水或干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进行脱水或干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应以槽车运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