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 18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01
生物医疗废弃物之废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之清除方法,除中央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及下列规定: 一、以不同颜色容器贮存之废弃物不得混合清除。 二、于运输过程,不可压缩及任意打开。 三、运输途中应备有冷藏措施,并维持正常运转。但离岛地区因交通不便者,经废弃物产生事业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得于部分运输路程中,不须备有冷藏措施。 四、于装卸过程若无工作人员在场,应保持清除车辆仓门关闭并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