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 15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01
事业自行或委托清除其产生之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应记录清除废弃物之日期、种类、数量、车辆车号、清除机构、清除人、处理机构及保留所清除事业废弃物之处置证明。 前项数据应保留三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