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04
半导体制造业产生之空气污染物应经密闭集气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表规定后始得排放: 前项硝酸、盐酸、磷酸、氢氟酸及硫酸等排放之废气,因安全之虞而无法证明符合前项标准时,应检具相关证明文档佐证具备同等处理效果或较优之控制条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替代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