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文档管理办法|第 17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后修订: 2023-11-30
申请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查验登记许可文档持有人移转者,受让人应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文档、数据,并缴纳审查费及证书费,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不适用第七条规定: 一、让与人同意让与之证明文档正本。 二、获授权贩售者,其原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之授权证明正本。 三、委托制造者,其受托制造厂出具之受托制造证明正本。 四、原许可文档。 五、产品中文标签、容器或外包装及说明书之实体或彩色拟稿各二份;其包装规格、型态、材质不同者,分别检附之;说明书内容相同者,得检送任一规格、型态、材质者之说明书。 六、产品须再分装者,检附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文档。 七、产品成分含量表影本。 八、申请厂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前项文档、数据,以非英文之外文记载者,应检附立案翻译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