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21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船舶之起居舱空间、服务空间、机舱空间与控制站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居舱空间、服务空间或控制站不应位于货物区域内。且该等空间面向货物区域之舱壁,其位置应能避免气体由货舱空间经由船舶要求具有次屏壁围护系统甲板或舱壁之受损部分进入此等空间。 二、通至起居舱空间、服务空间、机舱空间及控制站之空气进口与开口,其与货物管路、货物通气系统及机舱空间燃气装备排气口间之相互位置,应予特别考虑,以防止危险性挥发气之侵入。 三、经由气密门或其他型式门之出入口,不得由气体安全空间通至气体危险空间。但当起居舱空间系位于艉部时,经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许可之气闸至货物区域前方之服务空间出入口,不在此限。 四、通至起居舱空间、服务空间与控制站之进口、空气进口与开口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其位置应在非面向货物区域之端舱壁,或船艛或甲板室之舷外侧,其与面向货物区域甲板室端壁之距离至少为船长百分之四,但不少于三公尺亦不必超过五公尺处。面向货物区域及在上述距离内甲板室两侧之窗与舷窗,应采固定不能打开之型式。驾驶室之窗得采非固定型,驾驶室之门亦可设于上述之范围内,但其设计应能确保驾驶室迅速有效之气密与挥发气密。船舶专用以载运既不燃烧亦无毒性之液化气体货物者,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得酌准放宽之。 五、在最上层连续甲板下方船壳板上之舷窗,及在第一层上层建筑上之舷窗,均应采固定不能打开之型式。 六、通至起居舱空间、服务空间与控制站之所有空气进口与开口,均应装设关闭设施。船舶所载运者为毒性气体时,该等关闭设施应由该等空间内部操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