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液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38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9-20
舱柜通气系统之型式分为左列二个,个别化学品之通气规定如附表一「g」栏及「o」栏所示: 一、闩放式舱柜通气系统─指在正常操作中,除摩擦损失及装设防焰网外,货物之挥发气可不受限制自由出入之通气系统。该系统应限使用于闭杯法试验闪点在摄氏温度六十度以上,并不致有吸入后严重危及健康之货物。该系统得为各舱柜之个别通气设备,或各该个别之通气设备得考虑及货物之隔离,合并通至一个或多个共用之管集箱。但在任何情况下,个别之通气设备或管集箱上不应装设关断阀,包括眼镜型盲盖及管口盖板等停止设施。 二、控制式舱柜通气系统─指于各舱柜装设呼吸阀以限制该舱柜内与真空度之系统。该系统得为由各舱柜之个别通气设备,或仅在压力侧之该等个别设备得考虑及货物之隔离,全并通至一个或多个共用之管集箱。在任何情况下,在呼吸阀之上方或下方不应装设关断阀,包括眼镜型盲盖及管口盖板等停止设施。 前项第二款之呼吸阀,在左列之操作情况下得准旁通之: 一、通气出口距露天甲板之高度不应低于四公尺。位于距前后船艛间通道田公尺范围内之通气口,其出口应较该通道高四公尺以上。 二、装设有经认可型式之高速通气阀,能导引该挥发气与空气之混合气,至少以每秒三十公尺之排出速度无阻碍向上喷出者,其出口距甲板或前项通道之高度得减至三公尺。 三、通气出口距起居舱、服务空间与机舱空间最近之空气进口或开口及引火源至少应在十公尺以上。可燃挥发气之排气口并应装设易于换新之新焰网,或经认可型式之安全管头。呼吸阀、防焰网及通气管头之设计,应考虑及该等设施为货物挥发气所陈结或在恶劣天气状况下结冰阻塞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