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液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12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9-20
化学液体之干舷与稳度依左列规定: 一、最小干舷得依船舶载重线勘划规则勘划。但与该勘划有关之吃水不应超过本规则另行规定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状况之稳度,应经认可。 三、在计算各种载重状况下消耗性液体之自由液面效应时,每一种液体应假定至少横向之一对舱柜或中在线之一个舱柜具有自由液面,并应考虑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者。在未受损舱区自由液面效应之计算方法,应经认可。 四、在货物区域二重底空间内之压载,应避免使用固定压载。无法避免时,应依需要堆置,以确使因船底受损所产生之冲系负荷,不致直接传至货舱柜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