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液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14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9-20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体受损,应在左列假定之受损最大范围正常浸水后残存: 一、舷侧受损 (一)纵向范围-三分之一(L2)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二)横向范围-在夏期载重线平面自舷侧与船体中心线成直角之方向向内侧量为船宽五分之一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三)垂直范围-由船底板在中心线之横线起向上无限制。 二、船底受损 (一)纵向范围-自船舶前垂标起○.三L部分为三分之一(L 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船舶之其他部分则为三分之一(L2/3)或五公尺中之较小者。 (二)横向范围-自船舶前垂标起○.三L部分为船宽五分之一或一○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船舶之其他部分则为船宽六分之一或五公尺中之较小者。 (三)垂直范围-由船底板在中心线之模线量起向上为船宽十五分之一或六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