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液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36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9-20
化学液体船符合下列规定并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之认可,得装设由艏或艉装卸之液货管路: 一、该装卸设备应为固定式。 二、该装卸设备不得用以转驳规定由第一型船载运之化学品。除经认可亦不得用以转驳发散有毒挥发气之货物。 三、管路除符合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货物区域外之管路,其设备在露天甲板以上者,至少应在船内侧七百六十毫米以上。该管路与货物区域内液货管路系统之接头应有明显标志,并装有关断阀。在该位置之管路,并应设有可移式凸缘短管件及管口盖板隔离设备,以备其不用时之需。 (二)岸上接头应装设关断阀与管口盖板。 (三)管路应采全渗透对接焊接并应全部经放射线照像检查,管路上之凸缘接头应限用于货物区域内及岸上接头部分。 (四)第一目之接头应具有防喷溅罩与足够容量之收集盘及处理漏泄之措施。 (五)管路之漏泄应能自行泄入货物区域,并以泄入液货舱柜为宜。管路泄除之代替设备得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之。 (六)该管路应具有设备以于使用后排气,并于不用时保持气体安全状态。与排气连接之通气管路应位于货物区域内。与该管路有关之接头应备有关断阀与管口盖板。 四、起居舱、服务空间与机舱空间及控制站之出入口、空气进口与开口不应面向艏或艉设备之货物岸上接头,应位于艛或甲板室之舷外侧,其与面向艏或艉装卸设备之货物岸上接头位置之艛或甲板室端部之距离,至少为船长百分之四,并不小于三公尺,亦不必超过五公尺。面向岸上接头位置之艛或甲板,其位于上述距离内之舷窗应采固定不打开式。 五、前款围蔽空间之通气管及其他开口,应备有防护设备,以避免因软管或接头破裂可能产生之喷溅。 六、应设备有适当高度之连续缘围,以抑制甲板上之任何漏溢,使不致流至起居舱及服务区域。 七、逃生通路不得终止于前款之缘围内或距缘围外三公尺之范围内。 八、在第六款之缘围内或距该缘围外三公尺之范围内,其电力设备应符合第八节之规定。 九、艏或艉装卸设备区域之灭火设备应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十、在液货控制站与货物岸上接头位置间,必要时,应具有经证明为安全之通信设施。 十一、装卸货物之岸上接头位置,应具有遥控关闭各液货泵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