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12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船舶之干舷与稳定应依左列规定: 一、最小干舷得依船舶载重线勘划规则勘划。但与该勘划有关之吃水不应超过本规则所允许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状况及在装卸货期间之稳度应达认可之标准。 三、在计算各种载重状况下消耗性液体之自由液面效应时,每一种液体应假定至少横向之一对舱柜或中在线之一个舱柜具有自由液面,并应考虑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之舱柜。在未受损舱区自由液面效应之计算方法应经认可。 四、在货物区域双重底空间内之压载,应避免使用固体压载。无法避免时,其堆置应依需要决定,以确保因船底受损所产生之冲击负荷,不致直接传至货舱柜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