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 15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31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体受损,应在左列假定之受损最大范围正常浸水后残存: 一、舷侧受损 (一)纵向范围-1/3L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二)横向范围-在夏朝载重线平面自侧与船体中心线成直角之方向向内测量为B/5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二)垂向范围-由船底板在中心线之模线起向上无限制。 二、船底受损 (一)纵向范围-自船舶前垂标起○.三L部分为1/3L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船舶之其他部分则为1/3L或五公尺中之较小者。 (二)横向范围-自船舶前垂标起○.三L部分为B/6或一○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船舶之其他部分则为B/6或五公尺中之较小者。 (三)垂向范围-由船底板在中心线之模线起向上为B/15或二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在决定破损对舱间之影响时,依第十九条第三项所装设之吸水井得略之。 三、其他受损 (一)如其范围虽较前两款为小,但将肇致更严重情况者,应予假定之。 (二)货物区域任何部位之局部舷侧受损,其自船壳板法线方矢量至舷内达七六○公厘者,应予考虑之。当第十七条第一项可适用之规定亦需要时,并应依假定横向舱壁亦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