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构造规则|第 13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1-09
船壳、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应以 A-60 级隔舱分为若干主垂直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垂直区之隔舱应尽量避免阶式及凹入之结构。无法避免时,该阶式及凹入部分之结构,亦应以 A-60 级隔舱构成。 二、主垂直区隔舱之绝热值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三、位于舱壁甲板以上之主垂直区界限隔舱,应尽可能与紧邻该舱壁甲板下之水密舱区划分舱壁成一直线。 四、主垂直区隔舱应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板或其他界限。 五、汽车及火车渡船等具有特殊用途之船舶,其主垂直区之设计,设置舱壁无法达成该船之预定目的时,得经航政机关准以其他同等方法以控制及局限火灾。 六、具有特种空间之船舶,其主垂直区应适用第四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