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构造规则|第 6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1-09
本规则防火构造分为七等级,各等级防火构造适用之船舶规定如下: 一、第壹等级: (一)航行国际水域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除内水水域外,乘载特种人员超过十二人,且全船人数超过二百四十人之特种用途船。 二、第贰等级: (一)航行国际水域乘客人数未超过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航行外海水域之客船。 (三)航行沿海水域及内水水域,总吨位在一百以上或乘客超过一百五十人之客船。 (四)除内水水域外,乘载特种人员超过十二人,且全船人数超过六十人、二百四十人以下之特种用途船。 三、第参等级:航行沿海水域及内水水域,总吨位未满一百,且乘客一百五十人以下之客船。 四、第肆等级: (一)航行国际水域总吨位五百以上之货船。但不包括易燃液体船。 (二)除内水水域外,乘载特种人员超过十二人,且全船人数六十人以下之特种用途船。 五、第伍等级:易燃液体船。 六、第陆等级: (一)航行国际水域总吨位未满五百,或航行外海水域、沿海水域及内水水域总吨位一百以上之货船。 (二)除内水水域外,总吨位一百以上,且乘载特种人员十二人以下之特种用途船。 七、第柒等级: (一)渔船。 (二)航行外海水域、沿海水域及内水水域,且总吨位未满一百之货船。 (三)总吨位未满一百,且承载特种人员十二人以下或航行内水水域之特种用途船。 娱乐渔业渔船依总吨位及乘客人数不同准用第贰等级或第参等级规定。 航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水域之船舶准用第壹等级、第肆等级及第陆等级规定;航行金门、马祖与大陆福建地区水域之船舶准用第贰等级、第参等级及第陆等级规定;航行澎湖与大陆福建地区水域之船舶准用第贰等级及第陆等级规定。 载运以核定闭杯试验闪点试验设备试验结果超过摄氏六十度之原油与石油产品,其瑞德挥发气压低于大气压者,应符合第肆等级规定并应符合第一百零八条第十款隔离阀设备位置规定。 本规则中华民国 107 年 1 月 9 日修正发布后,新申请建造、变更使用目的或型式、或自国外输入之船舶应依本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