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85-18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国际行动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电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经国际行动卫星组织之认可,符合能双向通信之国际行动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电台技术要求所规定之环境条件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一规定。 二、遇险信号之启动与发射应能自船舶驾驶位置及指定之至少另一位置为之。如设有无线电通信室,则在该室内亦应装有遇险信号启动设备。 三、B型及C型遇险警报仅能透过一专用遇险按钮才能启动,其启动至少包含两种动作方能为之,该按钮不应为设备上之ITU–T数字输入键盘或IS○键盘上任何按键,且应清楚标示并予以保护,以防止误触启动。设备应显示遇险警报发射之状态,并可随时中断或启动遇险警报。 四、其外部不应有用以变更船舶电台识别之控制设备。 五、船舶地球电台应由船舶之主电源供电,并应能由另一电源操作其正常工作所需之所有设备,包括天线追踪系统。 六、由一电源转换至另一电源或停止供电达六十秒钟,不应使该电台停止或需重新启动及毁损业已保存于内存中之电文。 七、天线应安装于无障碍物可能使设备性能严重恶化出现于任何方位之俯五度角度以下之位置。其位置除应考虑较高之天线杆可能产生大震动之不利影响外,更应考虑灭少阴蔽扇面之必要性。使阴蔽扇面超过六度之物体,尤其是与天线罩之距离在十公尺以内者,即有可能使设备性能严重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