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85-15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国际行动卫星强化群呼接收设备之性能标准,除应经国际行动卫星组织之认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条之一规定。 二、应能于一五三○至一五四五兆赫频率范围内,接收并提供所接收信息之打印文档。除遇险、紧急或有遇险性质之调用及有关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搜索与救助信息与某些特殊警告等重要信息须在接获之时立即打印外,得将所接获之强化群呼信息予以保存,并有指示器显示该信息业已接获,供嗣后再打印。 三、得与其他设备合并或分开。 四、应具有手动输入船位及地区编码之设备以接收地区群呼,并得将航行设备所测得之船位自动输入,因而自动取得地区编码。 五、在驾驶船舶之位置,应设置特定之听觉警报与视觉指示设备,以指示业已接获遇险、紧急或有遇险性质之调用。该警报应限由手动始能回复原位,否则无法停止。 六、当未获正确调谐,或未与强化群呼载波同步时,应有指示器指示之。 七、业务码之接收或拒收,应由操作者控制之。但有关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搜索与救助信息及某些特殊警告,应使无拒收之可能。 八、所接收之任何信息,不论其字母误差率为何,均应能打印,如所接获之字母为残缺不全时,应能打出底线标记。 九、应具有不再打印已收到并无错误之相同信息之功能,该打印设备应能打印标准1A之第五号符字组。其他之符字组则可依国际标准组织IS○2○22或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T‧61号建议选择使用。并至少能每行打印四十个字母,如某一单字不能完全容纳于一行时应可转至下一行,信息打印完毕后并应能自动前进五行。 十、应能由船舶主电源供电,亦能由替代电源供电。由一电源变换至另一电源,或任何供电中断在六十秒以内时,应能自动不需再以手动启动之,且内存中所保存已收到之电文不致因此而消除。 十一、如天线为全向性者,宜选择适当位置,于由艏或艉方向水平向下五度及由左舷或右舷方向水平向下十五度之范围内,无可能严重减低设备性能之障碍物;尤应避离在天线一公尺以内阴蔽扇面角度大于二度之物体。 十二、如天线为稳定方向者,宜选择适当位置,于在任何方位水平向下五度之范围内,无可能严重减低设备性能之障碍物;尤应避离在天线十公尺以内阴蔽扇面角度大于六度之物体。 十三、其主要之技术条件如下: (一)接收频率:一五三○至一五四五兆赫。 (二)调制方式:双相相移键控。 (三)传输速率:每秒六○○比次。 (四)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五)频道间隔:五千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