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85-11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中\高频无线电话、数字选择调用及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之无线电设备性能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八之规定。 二、发射机应能在一六O五千赫至二七五OO千赫频带内发射(如属可行,应使用上边带信号),其中至少有下列频率应为操作人员易于用户: (一)通话频率:二一八二、四一二五、六二一五、八二九一、一二二九O及一六四二O千赫。 (二)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频率:二一七四‧五、四一七七‧五、六二六八、八三七六‧五、一二五二○及一六六九五千赫。 (三)数字选择调用频率:二一八七‧五、四二O七‧五、六三一二、八四一四‧五、一二五七七及一六八O四‧五千赫。 三、接收机应能在一六○五千赫至二七五OO千赫间之所有频带上连续或逐步渐进之调谐或选择适于船舶作业所需之频率调谐。 四、发射类别,无线电话为J3E、H3E类,数字选择调用、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为J2B或F1B类,当开关转换至预定之二一八二千赫遇险频率时,应自动选择J3E或H3E类,当开关转换至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及数字选择调用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遇险频率时,应自动选择J2B或F1B类。接收机接收J3E、H3E及J2B或F1B类发射之上边带信号。 五、发射机及接收机在开机之一分钟内应能工作,在暖机后之所有时间内,其频率均应保持于所需频率之十赫以内。 六、应能以语音及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提供遇险、紧急、安全、船舶操作及公众通信等各类通信。 七、中\高频设备应有整体或分离之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若其数字选择调用守听设备使用扫描接收机监视一个以上数字选择调用频道,应在二秒内对选定频道扫描一遍,且在每一频道上停留时间应足以测出数字选择调用之调用前点式图样,该扫描仅于测出一百鲍点后始停止。 八、当接收机输入端之信号噪音比为十二分贝时,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与数字选择调用输出之字母误差率应为百分之一以下,当相关设备并非整体时,应具有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及数字选择调用之信号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