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85-9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特高频无线电话及数字选择调用之无线电设备性能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六及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八之规定。 二、无线电话应能在国际无线电规则附录十八规定之一个以上频道操作,其操作范围,在单频频道上为一五六‧三至一五六‧八七五兆赫;在双频频道上一五六‧○二五至一五七‧四二五兆赫为发射频率,一六○‧六二五至一六二‧○二五兆赫为接收频率,且至少具有第六(一五六‧三兆赫)、第十三(一五六‧六五兆赫)及第十六(一五六‧八兆赫)三个频道。 三、数字选择调用设备应能在第七十频道上操作。 四、发射类别,无线电话为F3E或G3E类,数字选择调用为F1B或G2B类。频率容差为十万分之一,频道间隔为二十五千赫。 五、开机后一分钟内应即可操作,频道之变换应尽可能快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五秒钟。自发射转换为接收状况所需之时间不应超过○‧三秒,反之亦然。在频道转换作业中,应不能发射。在操作发射及(或)接收控制设备时,应无不需要之发射。 六、应具有设备之总开关,及在开机状况,与正在发射载波之视觉指示。并应有指示器指示所调至之频道编号。如属可行,第十六号及七十号频道应予特别标示。为确认所调至之频道编号,外部应有适当之照明。 七、当控制设备不只一个时,仍以在驾驶位置之控制设备为优先,并应对其他控制设备指示该控制设备系在工作中。 八、发射机输出电功率应在六至二十五瓦特之间,并可降低至○‧一至一瓦特间之值。但在第七十频道电功率之降低则可选择决定。 九、接收机应具抗干扰性,使无用之信号不致严重影响有用之信号。 十、接收机之输出应适于扬声器或电话手机之用,其外部除应有静音控制器外,应备有手动音量控制器以变更音量之输出。音量输出应足使在船上可能遭遇之现场噪音情况下仍可听到。如备有电话手机,则启闭扬声器应不致影响电话手机音量之输出。在单工作业发射状况时,接收机之输出应减弱。在双工作业发射状况时,仅限电话手机可接通电路,并应能防止电或声之反馈而引起振鸣。 十一、天线应垂直极性化,其在水平面上应尽可能为全方位,在工作频率上有效辐射及接收信号,应有安全防范俾在工作中不致因天线终端之断路或短路而受损。 十二、无线电话接收机之灵敏度,当信号噪音比为二十分贝时,应等于或优于二微伏电动势。 十三、当无线电话由发射转变为接收,应以按钮开关为之。该无线电话并得备有不必以人工控制之设备,以于双频频道上工作。 十四、以数字选择调用调制输入信号一微伏电势至有关之特高频接收机时,该数字选择调用设备应能以最大容许输出字母误差率为百分之一将接收之信文予以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