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85-8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数字选择调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包括数字选择调用电文之解码与编码设备、编写数字选择调用电文之必要设备及电文发射前核对拟送电文之设备。 二、应具有自动更新船位与时间之设备,船位位置是由适当电子定位辅助设备决定,且该辅助设备得为整体设备之一部分。不包括电子定位辅助设备之设备,应具有符合国际标准之适当界面,并应具有可手动输入船位与时间之设备。当电子定位辅助设备不供给船位数据,或在手动输入情况下,船位数据已是四小时前之旧数据时,警告信号应可被启动。任何超过二十三‧五小时未更新船位之数据应消除之。其所接收之信息应保存至读出为止,且在接收四十八小时后,应予以消除。 三、应能由船舶正常驾驶位置启动遇险及安全调用;数字选择调用遇险调用之启动应优先于任何其他作业。 四、应存有船舶识别码,该码应不易为用户轻易更动。 五、应具有能进行例行测试之设备,并不致将信号发射。 六、应具有专用之听觉警报与视觉显示,以指示收到遇险或紧急调用或具有遇险类别之调用。该警报与显示一旦启动后不应停止,仅能由人工予以复原。 七、中频、中\高频设备者应将收到调用中所含之消息,用明语在两行或多行内显示至少一百六十个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