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构造规则|第 11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01-09
船壳、上层建筑、各结构舱壁、各甲板与甲板室应以钢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构成。结构之任何部分为铝合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铝合金所构成之A级或B级隔舱,除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定其结构系不承受负载外,其绝热在暴露于标准耐火试验所适用之火中,结构内核温度之升高,在任何时刻不应超过环境温度摄氏二百度。 二、铝合金所构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构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与登载区域及A级与 B 级隔舱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支持救生艇筏区域及 A 级隔舱之构件,其绝热在暴露于标准耐火试验所适用之火中,结构内核温度之升高,应在一小时之末不超过环境温度摄氏二百度。 (二)支持 B 级隔舱之构件,应在三十分钟之末不超过环境温度摄氏二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