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第 6 条|外汇|法规|生效中
中央银行|v1.0
最后修订: 2022-12-26
下列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义务人应于检附所填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档,经由银行业向本行申请核准后,始得办理新台币结汇申报: 一、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超过等值五千万美元之必要性汇款;团体、个人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超过等值五百万美元之必要性汇款。 二、未满十八岁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台湾地区相关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证载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笔结汇金额达等值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之汇款。 三、下列非居住民每笔结汇金额超过等值十万美元之汇款: (一)于中华民国境内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二)于中华民国境内因法律案件应提存之担保金及仲裁费。 (三)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华民国境内不动产等之相关款项。 (四)于中华民国境内依法取得之遗产、保险金及抚恤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汇款。 办理前项第二款所定汇款之结汇申报者,除已结婚者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共同于申报书之「申报义务人及其负责人签章」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