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第 3 条|外汇|法规|生效中
中央银行|v1.0
最后修订: 2022-12-26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银行业:指经本行许可办理外汇业务之银行、全国农业金库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汇证券商:指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所称之外汇证券商。 三、电子支付机构:指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经营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业务且涉及办理外汇业务之电子支付机构。 四、公司:指依中华民国法令在中华民国组织登记成立之公司,其与所有分公司应以该公司统一编号及名义办理申报;或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依法办理设立登记之分公司,其与全部境内分公司视为同一申报义务人,并以配发统一编号之首家分公司名义办理申报。 五、有限合伙:指依中华民国法令在中华民国组织登记之有限合伙,其与所有分支机构应以该有限合伙统一编号及名义办理申报;或外国有限合伙在中华民国境内依法办理设立登记之分支机构,其与全部境内分支机构视为同一申报义务人,并以配发统一编号之首家分支机构名义办理申报。 六、行号:指依中华民国商业登记法登记之独资或合伙经营之营利事业。 七、团体:指依中华民国法令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团体。 八、办事处:指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依法办理设置之在台代表人办事处。 九、事务所:指外国财团法人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并在中华民国境内依法办理设置登记之事务所。 十、个人:指年满十八岁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台湾地区相关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证载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 十一、非居住民: (一)非居住民自然人:指未领有台湾地区相关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或领有相关居留证但证载有效期限未满一年之非中华民国国民,或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但未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之无本国户籍者。 (二)非居住民法人:指境外非中华民国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