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第 2 条|外汇|法规|生效中
中央银行|v1.0
最后修订: 2022-12-26
中华民国境内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等值外汇收支或交易之资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简称申报义务人),应依本办法申报。 下列各款所定之人,均视同申报义务人: 一、法定代理人依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代办结汇申报者。 二、公司或个人依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结汇申报者。 三、非居住民法人之中华民国境内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代办结汇申报者。 四、非居住民之中华民国境内代理人依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代办结汇申报者。 五、非前项所定之申报义务人,且不符合得代办结汇申报之规定而为结汇申报者。 申报义务人办理新台币结汇申报时,应依据外汇收支或交易有关合约等证明文档,诚实填妥「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样式如附件),经由银行业向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申报。 外汇收支或交易结汇申报所涉须计入或得不计入申报义务人或委托人当年累积结汇金额之范围,应依本办法、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外汇证券商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本行或其他主管机关同意或核准函载明事项,以及本行其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