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第 5 条|外汇|法规|生效中
中央银行|v1.0
最后修订: 2022-12-26
下列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义务人应检附与该笔外汇收支或交易有关合约、核准函或其他证明文档,并经银行业确认与申报书记载事项相符后,始得办理新台币结汇申报: 一、公司、行号每笔结汇金额达等值一百万美元以上之汇款。 二、团体、个人每笔结汇金额达等值五十万美元以上之汇款。 三、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之汇款。 四、于中华民国境内之交易,其交易标的涉及中华民国境外之货品或服务之汇款。 五、中华民国境内第一上市(柜)公司及登录兴柜之外国公司之原始外籍股东导出售股价款之汇款。 六、民营事业中长期外债动支导入资金及还本付息之汇款。 七、依本行其他规定应检附证明文档供银行业确认之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