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电设备设备规则|第 214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节|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后修订: 2025-05-09
连续责务之单具电动机分路(W2)之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电动机满载电流一‧二五倍或下列规定值: 一、由整流器供电之直流电动机: (一)整流器电源侧之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整流输入电流一‧二五倍。 (二)直流电动机由单相半波整流器供电整流器配线输出端子与该电动机间之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电动机满载电流一‧九倍。由单相全波整流器供电者,其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电动机满载电流一‧五倍。 二、多段速电动机: (一)操作器电源侧之分路导线安培容量应依电动机铭牌标示之最大满载电流选定。 (二)操作器与电动机间之分路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绕组额定电流一‧二五倍。 三、Y-△起动运转电动机: (一)操作器电源侧之分路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电动机满载电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与电动机间之分路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电动机满载电流百分之七十二。 四、部分绕组电动机: (一)操作器电源侧之分路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电动机满载电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与电动机间之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电动机满载电流百分之六十二‧五。 五、供电给短时、间歇性、周期性或变动责务负载电动机分路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于表二一四所列电动机铭牌标示之额定电流百分比。 六、小型电动机分路导线线径不得小于三‧五平方毫米。但小型电动机装设于封闭箱体内,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电动机电路之满载电流在五安培以下,并具有重载及过电流保护设备者,得采用○‧九平方毫米以上铜导线。 (二)电动机电路之满载电流大于五安培且为八安培以下,并具有重载及过电流保护设备者,得采用一‧二五平方毫米铜导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