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第 4 条|外汇|法规|生效中
中央银行|v1.0
最后修订: 2022-12-26
下列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义务人得于填妥申报书后,径行办理新台币结汇申报。但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外汇收支或交易,应经银行业确认申报书记载事项与该笔外汇收支或交易有关合约、核准函或其他证明文档相符后,始得办理: 一、公司、行号、团体及个人出口货品或对非居住民提供服务收入之汇款。 二、公司、行号、团体及个人进口货品或偿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务支出之汇款。 三、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未超过等值五千万美元之汇款;团体、个人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未超过等值五百万美元之汇款。但本行得视经济金融情况及维持外汇市场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汇款性质之外汇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超过一定金额者,应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办事处或事务所结售在台无营运收入办公费用之汇款。 五、非居住民每笔结购或结售金额未超过等值十万美元之汇款。但境外非中华民国金融机构不得以导入款项办理结售。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条第四款之结购或结售金额,不计入申报义务人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申报义务人为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出、进口货品之外汇收支或交易以跟单方式办理新台币结汇者,以银行业掣发之出、进口结汇证实书,视同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