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电设备设备规则|第 113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后修订: 2025-05-09
用户总开关安培额定不得小于依第二章第二节规定计算所得之负载及下列规定之额定值: 一、仅供电给一个分路者,其用户总开关安培额定不得小于二十安培。 二、仅供电给单相二线式分路二路者,其用户总开关安培额定不得小于三十安培。 三、进屋线为单相三线式,计算所得之负载大于十千瓦特,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用户总开关安培额定不得小于五十安培。 四、前三款规定以外情形,用户总开关安培额定不得小于三十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