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电设备设备规则|第 116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后修订: 2025-05-09
开关或断路器之连接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三路及四路开关之配线应仅作为启断电路之非接地导线。以金属管槽装设者,开关与出线盒间之配线应符合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二、开关或断路器不得启断电路之被接地导线。但开关或断路器可同时启断全部导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