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3-19
实施自主管理之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并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依关务有关法令处理业务。 二、制度完善,营运正常及管理良好;对货柜(物)之进储、提领、存放位置、异动及进出站(栈)设有完整之电脑控管作业流程。但保存大宗或种类单纯之裸装货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门警卫室设有电脑并采连接控管货物进出,且可提供海关在线查核。但保税工厂附设之自用保税仓库,不在此限。 四、大门及依法令应设置监控系统区域,须设置具备二十四小时连续摄录及供审核关员在线监看等功能之监控系统,并应维持监控系统正常运作。监控录像文件应存盘三十日以上,以供海关查核;必要时,应依海关通知延长存盘至九十日以上。但设立于港口机场管制区内以保存大宗或种类单纯裸装货物之业者,得经海关核准免设置。 五、业者无积欠已确定之税额及罚锾或提供相当担保。 六、连续满三年所存储之货柜(物)无私运或严重失窃纪录,且所属员工无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走私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间之限制: (一)新申请设立登记之自用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免税商店或专供存储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之保税仓库。 (二)具安全认证优质企业资格之仓储业者新申请设立登记之保税仓库。 (三)港口机场管制区、科技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科学园区之仓储业,设置未满三年。 (四)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货栈或货柜集散站业者,于其设置场域内新申请设立登记之保税仓库。 进出口货栈、货柜集散站申请或经海关指定自主管理,除应具备前项各款规定之条件外,并应设有独立之警卫部门,负责运行货柜(物)进出站(栈)之查对、门禁管制及货站(栈)巡逻,警卫人员应着制服,以资识别。但设立于港口机场管制区内之进出口货栈,不在此限。
实施自主管理之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并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依关务有关法令处理业务。 二、制度完善,营运正常及管理良好;对货柜(物)之进储、提领、存放位置、异动及进出站(栈)设有完整之电脑控管作业流程。但保存大宗或种类单纯之裸装货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门警卫室设有电脑并采连接控管货物进出,且可提供海关在线查核。但保税工厂附设之自用保税仓库,不在此限。 四、大门及依法令应设置监控系统区域,须设置具备二十四小时连续摄录及供审核关员在线监看等功能之监控系统,并应维持监控系统正常运作。监控录像文件应存盘三十日以上,以供海关查核;必要时,应依海关通知延长存盘至九十日以上。但设立于港口机场管制区内以保存大宗或种类单纯裸装货物之业者,得经海关核准免设置。 五、业者无积欠已确定之税额及罚锾或提供相当担保。 六、连续满三年所存储之货柜(物)无私运或严重失窃纪录,且所属员工无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走私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间之限制: (一)新申请设立登记之自用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免税商店或专供存储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之保税仓库。 (二)具安全认证优质企业资格之仓储业者新申请设立登记之保税仓库。 (三)港口机场管制区、科技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科学园区之仓储业,设置未满三年。 (四)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货栈或货柜集散站业者,于其设置场域内新申请设立登记之保税仓库。 进出口货栈、货柜集散站申请或经海关指定自主管理,除应具备前项各款规定之条件外,并应设有独立之警卫部门,负责运行货柜(物)进出站(栈)之查对、门禁管制及货站(栈)巡逻,警卫人员应着制服,以资识别。但设立于港口机场管制区内之进出口货栈,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