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 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3-19
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业者,海关得不派员常驻。但于实施初期海关得派员辅导。 经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业者,应置二名以上之专责人员(含一名主管)办理自主管理事项,海关并得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审核;专责人员名单应送海关备查,如有异动时,应自其异动之翌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备。 专责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国内外高中或高职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含同等学力资格)。 二、通过由海关或由海关审查通过之民间机构举办之专业训练,并取得证书。 三、最近五年内无走私违法纪录。 专责人员每年应接受由海关或由海关审查通过之民间机构举办之在职进修讲习,全年累积受训时数不得低于八小时。但当年度通过专业训练并取得证书之新任专责人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