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海关指定业者实施自主管理办法|第 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3-19
已向海关办理登记之进出口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经海关指定之业者,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得向海关申请或由海关依职权核准实施自主管理。 前项经海关指定之业者,由财政部关务署公告并刊登行政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