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人员奖惩办法|第 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工作不力,贻误公务,致生不良后果。 二、对主管业务督导不力,或对直属一级属员疏于监督,致生重大事故,或致其属员依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核定一次记二大过。 三、违抗长官就其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或不听指挥。 四、泄漏公务机密或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致生不良后果。 五、有冶游、赌博、吸食烟毒及其他言行不检,足以损害机关或公务人员声誉。 六、无故积压报单或公文,情节较重,但尚未招致损失,或引起纠纷。 七、承办案件未经签报主管,恣意以口头或电话邀约纳税义务人提供帐册文档备查或到关说明。 八、因运行职务,进行调查、勘验、搜索、询问等工作,未依海关缉私条例规定进程办理,致生不良后果。 九、外出服行勤务时,未依规定提出服勤报告或报告不实。 十、利用职权对与其职务有关系之公司行号,推荐人员。 十一、运行职务,遇有涉及本身、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旁系血亲、三亲等内姻亲之权利义务事项,不报请回避。 十二、未依规定,擅自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十三、经管公务文书、财务及戳记等,未尽善良管理之责,有毁损、变换、私用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主管长官核准,擅自复印私用或携出办公室外,致生不良后果。 十四、发现走私漏税情报数据,未即报告主管长官,或发现同机关人员有违法渎职情事时,不迅即报告主管长官或泄漏机密。 十五、担任检查、查验、查缉、稽查、查核、监管、监视、押运、销证、签放等工作,怠忽职守,致生走私、漏税或破坏贸易管制案件。 十六、擅将检查凭证,或有关职务证明文档借与他人使用。 十七、因工作疏忽或错误,致有失时效,或发生遗漏课征或移罚。 十八、有关关务案件,向长官为虚伪之陈述或偏颇之报告。 十九、办理交代时,未将欠税违章等案件或其他重要文档列入移交,致生不良后果。 二十、因核定课征错误、税则税率分类不当或误批,或估价错误,或因退税基准之引用不当,致税收减征。 二十一、驻厂(库、站)或值勤人员未经准假擅不到勤或擅离职守。 二十二、查验人员未依规定查验,致生重大事故,或对来货申报不符,疏未发觉,其数额或金额达一定基准。 二十三、遗失报单或重要单据,对税收或贸易管制,致生不良后果。 二十四、核销单证或核算税额因疏忽计算、登录、或输入电脑错误,致损失税收。 二十五、为图营利,利用配偶或他人名义包揽公司行号办理记帐、报关、纳税、退税等工作。 二十六、旷职继续逾一日未达二日,或一年内累积逾二日未达五日。 二十七、办理资通安全业务,属资安奖惩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致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 二十八、其他违反法令规章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