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人员奖惩办法|第 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一大功: 一、对关务工作提供简化手续,增进工作效率之革新方案,经采行成效特优。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 三、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以减少重大损害。 四、在恶劣环境下,尽力职务,圆满达成任务。 五、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有具体效果。 六、拒受贿赂并勇于检举,因而查获重大违章、漏税或其他不法情事。 七、依法贯彻运行职务,致本人遭受严重伤害,公益因而得以维护。 八、举发重大关务舞弊案件,涉案公务人员经司法机关判决有罪确定。 九、不畏艰难,运用机智,克服困难,达成重要缉私任务或保全国家利益。 十、缉获重大毒品或军火走私案,着有功绩。 十一、对于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有效方法,顺利予以解决。 十二、运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难,圆满达成使命。 十三、办理资通安全业务,属资安奖惩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情形,成绩特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