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人员奖惩办法|第 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催收欠税或清理积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内完成,成绩良好。 二、提供有关数据或情报,因而查获走私或漏税案件,达一定基准。 三、拒收餽赠,其金额达一定基准,并连同餽赠财物提出报告,经查明属实。 四、对关务工作规划周详,领导有方,成绩良好。 五、值勤时严守岗位,达成查缉任务,成绩良好。 六、调查价格准确,具有绩效。 七、对关务工作提供简化方案,经采行确有效益。 八、整编关务法令规章,裨益业务,成绩良好。 九、防止或抢救灾害,表现优良。 十、查获走私、漏税案件,达一定基准,事实确定。 十一、办理资通安全业务,属公务机关所属人员资通安全事项奖惩办法(以下简称资安奖惩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情形,成绩良好。 十二、工作努力,办事负责,或有具体优良事迹,应予奖励。